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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債 權 人 吳苗慈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禹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對象係比菲利國際有限公司或係侯禹彤,如是比菲利國際有限公司者,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繕本3份,若是侯禹彤者,請提出對侯禹彤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呈上述,本件應提出已對債務人終止解除契約返還價金通知債務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或其他佐證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