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緒日有限公司、鄭崇文律師(即余國瑋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緒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臨時管理人陳佳函律師。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