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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9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966號債 權 人 鄭二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翔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對象係盛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或係范翔崴個人,若有誤,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二、若請求對象為范翔崴者,請提出兩造間僱傭契約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