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債 權 人 林依慧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5年3月31日〞?(請特定一日期。)
二、陳報請求利率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如有約定利率,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