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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362號債 權 人 基隆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簡建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庭、劉坤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補聲請狀加蓋法定代理人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