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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債 權 人 陳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承攬契約書影本(估價單無法辦別與債務人間法律行為)。

二、提出完工施工圖或債務人驗收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發票影本或收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