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91號被 告 精英國際教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愛
文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書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75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原告A01對被告精英國際教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愛文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起給付退休金訴訟,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經本院114年度勞小字第13號(下稱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告負擔1,065元,餘由原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114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下稱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被告不服聲請再審,復經本院115年勞再微字第1號判決駁回,並諭知「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再審原告負擔」,此情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無誤。是依上開裁判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被告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1,065元,又扣除原告已預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參第一審卷第3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是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計算式:1,500元-500元=1,00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又被告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應徵裁判費2,250元,扣除被告已繳納部分再審裁判費1,500元,被告尚應向本院補繳750元。從而,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50元【計算式:1,000元+750元=1,750元】,並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另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已繳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參第二審卷第3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爰不另向被告徵收,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