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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陳芃印上列聲請人聲報傳奇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傳奇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以115年度司司字第4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115年4月10日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㈠了結現務、㈡收取債權、清償債務、㈢分派盈餘或虧損、㈣分派賸餘財產。復依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另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規定,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依上開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造具結算表冊送請股東承認,並於聲報清算完結時提出結算表冊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故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法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42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就任為傳奇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自民國115年1月24日、1月26日及1月27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有刊登公告之新聞紙3紙在卷可稽。聲請人主張已於115年4月10日清算終結,且據聲請人提出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其製作日期記載均為115年4月10日,可知聲請人於催告申報債權之公示期間屆滿前,即逕予辦理清算完結,是揆諸首揭規定,其所為本件聲報自難謂合法,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倘公司確已清算完結,則聲請人應依公司法第92條規定,造具公告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即115年4月27日)後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賸餘財產分配表,送交監察人及股東請求承認後,檢具前開文件再向本院聲報,始屬適法,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