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聲 請 人 曹家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聲請人為宏宥精密有限公司,並聲請狀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