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27號聲 請 人 薛春娘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台端聲請支票(票據JE8528968號)公示催告事件,然支票受款人為「建翔企業社」非台端,台端應說明是否上開支票最後之持有人。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