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2號聲 請 人 高秋芬(即陳阿蓮之繼承人)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阿蓮之全體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陳阿蓮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