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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63號聲 請 人 簡玉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