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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71號聲 請 人 蔡足金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經股票發行公司用印蓋章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