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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全助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9號債 權 人 陳中進代 理 人 魏翠亭律師

債 務 人 揚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書麟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庫存品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釋明「桃園縣(按:應為桃園市○○○區○○路00000號」與債務人有何關聯(蓋該址非債務人營業址),及所稱「庫存品」具體所指為何,經本院於115年1月16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送達,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5年3月26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5年4月1日送達,均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就庫存品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祥軒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