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全字第11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黃有廷債 務 人 黃玉帛即宗晉企業社債 務 人 許志宏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財產,惟查附表所示標的物分別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彰化縣、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內湖區等處,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
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附表:編號 債務人 財產 標的物所在地 1 宗晉實業社 永豐商業銀行板新分行存款債權 新北市板橋區 2 許志宏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債權 臺北市內湖區 3 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股利或盈餘所得債權 彰化縣鹿港鎮 4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債權 臺北市中山區 5 紳禓國際有限公司租賃所得債權 新北市板橋區 6 明苙實業有限公司租賃所得債權 彰化縣福興鄉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坐落其上同段3174建號房屋 新北市板橋區 8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彰化縣福興鄉 9 彰化縣○○鄉○○村0鄰○○街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彰化縣福興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