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5859號債 權 人 呂芳盛上列債權人呂芳盛與債務人葉雨欣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其他方法如扣薪、分期付款、展期延還款等執行方法可供選用,且又能達到清償債務之目的時,應採取對債務人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為債務清償手段。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藉以實現債權之程序,具有公法性質,其主體具有多重關係之特殊性,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等,非單純為債務人與國家之關係,因而強制執行實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行界限須以比例原則內涵為範界依據,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屬損害等因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人間之利益及公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59號裁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609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查:
㈠按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強制執行需兼顧當事人及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亦不能使債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而受有更不利益之情,此為強制執行法於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後,執行法院所應遵循之原則。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不應僅以債權人之利益為最初與最終之考量,否則將產生不計代價的為債權人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以致造成債務人財產可能為不合理之賤價拍賣等,於經濟不景氣時,將造成債務人之重大損害,而債權人亦未必獲利,對社會經濟有不良之影響。(姜世明教授著,《強制執行法之基本原則與理念》,刊登於月旦法學雜誌103年2月版)。㈡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惟本件附表編
號二所示不動產地目為交通用地、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不動產地目則均為水利用地,一般均不易拍定,而附表編號一土地雖為農牧用地,惟債務人所有持分細微,依公告土地現值核算現值僅約2,148元,況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小,依拍賣實務職權所明知之事項,一般均不易拍定,縱然偶有拍定之情形,亦業經減價拍賣後,屆時清償利息總額之比例更低,則此執行標的之選擇,顯與比例原則之「適當性」不符;況系爭不動產僅在執行其應有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範,執行法院在實施第一次拍賣程序時,即應通知全體共有人,而須命債權人提出完整土地登記謄本及全體共有人戶籍謄本,查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持分細微,其共有人依常理應較眾多,可預見本件執行程序債權人將預繳大量查詢規費於查報前開事項,在拍定後,亦需再次通知全體共有人以查明是否有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於此程序中所耗費之司法資源(含寄送之郵費與人力等),增加無益鑑定費用,及可能支出大量查詢規費而無法拍定,而須債務人負擔,亦造成預繳執行必要費用之債權人受實際不利益,均與債權人在拍定後所能獲償之利益間之衡量,公益與私益間之判斷下顯然失衡。
㈢況經本院以115年2月6日函文命債權人釋明本件聲請未違反強
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並命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有無其他財產諸如勞保、郵局或集保帳戶等標的可供執行,債權人均未置理,亦未聲請追加查詢。據此,債權人聲請對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顯與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所揭示之公平合理原則不符,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衡諸本件執行債權人選擇對債務人侵害最大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而因此所得利益極少,惟他人之損失甚大,此際,債權人就本件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聲請,顯有違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所揭露之公平合理原則,則聲請人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自不應予准許。準此,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附表:113年司執字070777號 財產所有人:葉雨欣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桃圳 580 305.98 00000000分之12222 備考 2 桃園市 桃園區 桃圳 609 2030.84 00000000分之12222 備考 3 桃園市 桃園區 桃圳 610 45460.99 0000000分之964 備考 4 桃園市 桃園區 桃圳 610-2 4543.63 0000000分之964 備考 5 桃園市 桃園區 桃圳 621 17679.29 0000000分之858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