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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0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0592號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債 務 人 王金軍債 務 人 阮瑤文債 務 人 尹志傑即尹至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阮瑤文於第三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等投保之保險契約、郵局資料,而第三人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