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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1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1035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任泓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薛弘毅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任泓興業有限公司對第三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存款,並聲請調查相對人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薛弘毅之勞保及人身保險廖。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