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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10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1081號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債 務 人 林佑昇

蘇昱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雖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林佑昇於第三人瑞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已從瑞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退保,債務人林佑昇勞保加保單位為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在本院轄區,另其餘標的所在地亦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