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1641號債 權 人 周玉雲代 理 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李立勤律師債 務 人 菱暘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宜達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宜達之不動產,經查該不動產係在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