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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2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2942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王素月上列聲請人聲請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工作及收入,無力負擔執行費,為此聲請執行救助。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113年度有營利、利息及薪資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342,672元,且聲請人曾就債務人彭勝疇之財產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0013號),於114年11月26日行終結,就債務人之存款受償373,641元及就不動產受償1,285,197元,聲請人顯有相當財產,非無資力。故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執行費,並聲請執行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