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340號債 權 人 游麗滿送達代收人 邱翊庭債 務 人 秦庠鈺即秦家玉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他法院為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3項、第4項各有明文。基此,債權人對於同一債務人,不得以同一執行名義,分別向二個以上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向某法院聲請執行後,又向同法院或他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分別向二個以上之法院,聲明參與分配。
二、債權人業持台北市○○區○○○○○000○○○○○000號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先於民國104年5月4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9171號受理。詎債權人復持同一執行名義,另於本件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