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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3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3507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黃素麗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壯圍郵局之存款,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人身保險資料。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宜蘭縣壯圍鄉,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