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527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務 人 張麗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麗冠於法務部矯正署之保管金、勞作金,經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在監押紀錄,債務人現於臺中女監服刑中。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