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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2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74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陳貴足債 務 人 洪文輝

潘麗君林碧霞即洪友和之繼承人

洪碧雲即洪友和之繼承人

林碧峰即洪友和之繼承人

洪碧琳即洪友和之繼承人

洪碧珍即洪友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分別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大同區、基隆市及新北市中和區、林口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士林、基隆或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