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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27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7697號債 權 人 曾政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君陳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該命令已於115年3月2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應認其強制執行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而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