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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29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9748號債 權 人 徐子晴債 務 人 李宜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蘇澳蘇西里郵局之存款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宜蘭縣,非在本院轄區,並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