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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228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2879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債 務 人 陳永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苗栗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