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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412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務 人 劉博軒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