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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4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4622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 人 鄭培波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4622號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持尚未確定之判決聲請假執行,因聲明異議人已依法提起附帶上訴,自得於上訴程序中尋求救濟,殊無另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必要。另本件執行標的雖係債務人就繼承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錢債權,惟該遺產現仍屬公同共有關係,於遺產分割訴訟判決確定前不得進行拍賣程序,應先行停止程序。

二、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 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亦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規定「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三、債權人持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並依判決主文第三項提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供擔保後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及被繼承人存款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聲明異議人及其餘債務人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美綉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1,471萬2,720元。查系爭判決雖屬形成判決,惟其主文第二、三項兼具給付判決之性質,並得供擔保為假執行,故毋庸待判決確定即可執行。縱聲明異議人認為存有實體法上的異議理由,可循上訴程序尋求救濟,而無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必要;但在原審之假執行宣告經上訴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前,該假執行宣告仍不失其效力。此外,繼承人對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雖源於繼承關係,但在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繼承人尚無法將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自整體遺產中單獨抽離並予處分。因此,執行法院固不得逕行拍賣債務人對該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而應待遺產分割完畢後,再就債務人分得之特定財產進行拍賣;惟縱使分割判決尚未確定,亦不影響債權人先行查封執行標的及辦理繼承登記之權利。

四、執行法院依執行名義之內容為執行,本件復查無其餘停止執行之事由,聲明異議人以此聲明異議,自無理由。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附表:

115年司執字034622號 財產所有人:鄭美綉(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龍安 162-4 186.00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348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土造 1樓層: 108.87 2樓層: 110.83 3樓層: 64.36 屋頂突出物: 10.86 合計: 294.92 陽台 29.27平方公尺 屋簷 12.54平方公尺 備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