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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5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5178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卿也白即林紫凡之繼承人已歿,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2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該命令於115年4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5年5月8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5年5月18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