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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6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620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曾慶國債 務 人 劉修華即劉興源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對債務人劉修華即劉興源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劉修華即劉興源已於114年6月7日死亡,此有卷附債務人戶役政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裁判日期:202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