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8031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孫琰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祐誠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動產,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向臺灣企評聯合鑑定中心有限公司洽繳車輛鑑價之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5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不能進行該不動產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附表:
115年司執字038031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林祐誠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自用小客車 1 輛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車身號碼:WBA3B1504DNR13548、廠牌:BMW、車號: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