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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2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2509號債 權 人 李秀伎債 務 人 賴誓恩即賴誓思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5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