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2789號債 權 人 雙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債 務 人 阿緹卡即DEDE ATIKA DAMAYANTI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執行標的之金額除計算債權本金之金額外,併算利息。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聲請強制執行應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266元,債權人僅繳納256元。經本院於115年3月31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5年4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