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4137號債 權 人 徐宗正債 務 人 阿文即ELVAMBUENA ALVIN RONALD債 務 人 安周尼即BENITEZ ANJONEL OCAMPO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及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分別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及新竹縣湖口鄉,非在本院轄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