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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44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4781號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蔡韋恩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則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