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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48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8212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林秀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建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私立建和幼兒園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壹、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