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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43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3231號債 權 人 周嘉瑜債 務 人 楊曉慶

楊孝偉張秀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曉慶等人對於第三人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之所得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分別在台北市信義區、台中市、高雄市前鎮區、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等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至如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