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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43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3356號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務 人 蕭琮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藉以實現債權之程序,具有公法性質,其主體具有多重關係之特殊性,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等,非單純為債務人與國家之關係,因而強制執行實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行界限須以比例原則內涵為範界依據,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屬損害等因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人間之利益及公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59號裁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本金新台幣(下同)98,853元,及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系爭不動產僅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之現值即達3,088,958元,尚未計算其建物價值,且實務上不動產市價通常高於公告現值甚多,故本件執行標的價值與債權人請求金額顯不相當。又債權人後續將支出測量費、差旅費及鑑定費等諸多程序費用,相較本件執行之債權數額,如此大費周章僅為實現所得利益極少,惟他人之損失甚大,輕重顯有失衡,與比例原則有違,故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所有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與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有違,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5年司執字043356號 財產所有人:蕭琮桓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龜山區 中興 1273 7187 10000分之72 備考 2 桃園市 龜山區 中興 1273-1 78 10000分之72 備考 3 桃園市 龜山區 中興 1273-2 22 10000分之72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9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三樓 10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三層: 115.02 合計: 115.02 陽台 14.58 全部 備考 含共有部分1618、1619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