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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43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3427號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務 人 陳家鈿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埔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勞保、健保、郵局、保險資料後扣押,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新竹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