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6040號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代 理 人 楊佩珊債 務 人 徐慶弘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楊梅瑞塘郵局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扣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楊梅瑞塘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本院於115年6月1日核發扣押命令在案。第三人楊梅瑞塘郵局於115年6月9日陳報扣押11,319元,惟系爭存款含有身障補助及行政院發之款項。查系爭帳戶存入款項除「行政院發5,600元」、「身障補助4,049元」、「行政院發500元」外,別無其他來源,又經本院函詢發款單位,「行政院發5,600元」係依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發放之現金補助福利措施;「行政院發500元」係依據「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發放之社會福利補助;「身障補助4,049元」係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發放之社會福利補助,有第三人陳報之交易明細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5年6月23日社家障字第1150001958號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6月25日國署住字第1150059224號函、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115年6月30日桃住服字第1150012929號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系爭存款為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債權人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