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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6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6225號債 權 人 王冠勛債 務 人 蕭澤誠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需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始得為之。次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僅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12號刑事判決,惟該判決並非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故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人收受通知後,屆期迄未補正,應認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