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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77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7776號債 權 人 褚素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斯棋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所示標的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繼承自梁必英、梁韓惠蘭之遺產,因未查報梁必英、梁韓惠蘭之戶籍謄本資料,致本院無從查明前開二人之死亡時點,以及繼承人資料,而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及115年6月22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為補正上開資料,該等命令已分別於115年5月28日及115年6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稽。詎債權人迄今仍無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附表所示標的之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債務人繼承自梁必英、梁韓惠蘭之遺產。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