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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8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8422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務 人 范姜群煒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其聲請狀所載債權人與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人不符,後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查明債務人紀載是否有誤,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已逾執行名義所載範圍,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