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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8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8436號債 權 人 馮玟嬅債 務 人 黃承揚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及勞保資料,並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監獄之勞作所得及保管金債權,而債務人現位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此有本院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