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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89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8911號債 權 人 鄧御相債 務 人 方興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持本院115年度票字第1055號裁定、民國114年11月26日與115年1月23日由債務人即發票人方興盟簽發面額新臺幣貳萬元與壹萬貳仟元本票二紙聲請強制執行,惟債權人漏未檢附本票裁定之附件與確定證明書,經本院於115年5月27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5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以115年6月5日具狀陳報補正尚需時間辦理,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