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0849號債 權 人 運必清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邱正銘債 務 人 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金額逾新台幣856,826元部分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執行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6,826元及其利息。惟觀其所提出執行名義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72號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執行名義)一(三)所載,僅載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856,826元,並無利息記載。從而,本件執行債權中利息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已逾系爭執行名義所載債權範圍,難謂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