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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30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3010號債 權 人 王崇德債 務 人 王裕楷即王若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王裕楷即王若宇之人壽保險、勞工保險及郵局帳戶、財產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南投縣,此有債務人戶役政查詢結果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