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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3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3433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葉玉媚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褚袁碧溶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經查,第三人公司設分於臺北市松山區、大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4